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
(一)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
(二)申请人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掌握了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
(三)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
1、申请工学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必须符合或者高于下列标准之一:
(1)发表(含在线发表)高水平SCI(E)收录研究型期刊论文一篇。
学科 |
期刊影响因子或分区(采用中科院JCR期刊分区数据库,依据学科大类进行分区)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6.0 |
轻工技术与工程与环境工程 |
≥6.0 |
纺织科学与工程 |
1区 |
化学工程与技术 |
≥8.0 |
控制科学与工程 |
≥3.0 |
(2)发表(含在线发表)SCI(E)、SSCI、A&HCI研究型期刊论文两篇。
(3)在权威期刊上发表(含在线发表)研究型论文三篇(至少已有两篇发表,一篇录用),其中一篇必须是SCI(E)、SSCI、A&HCI论文,发表论文中要求以博士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的至少两篇,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只能有一篇。
2、申请艺术学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必须符合或者高于下列标准之一:
(1)发表(含在线发表)SCI(E)、SSCI、A&HCI收录研究型期刊论文一篇。
(2)在权威期刊上发表(含在线发表)研究型期刊论文三篇(至少已有两篇发表,一篇录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其中一篇必须是EI论文上;②其中两篇必须是CSSCI论文;③其中一篇必须是CSSCI论文,另外一篇发表在设计学权威国际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中要求以博士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的至少两篇,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只能有一篇。
3、对博士生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按如下方法计算:
(1)权威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综述折算一篇论文;
(2)通过省部级及以上鉴定的科研项目(前3名)或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省科技厅颁发的科技进步奖及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颁发的人文社科奖为省级)(前三名)或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国际专利(前三名),所获奖项、专利都必须在与学位论文工作相一致的前提下,折算一篇论文;
(3)以上两项所折算的论文最多按一篇期刊论文计,但不能折算成SCI(E)、EI、SSCI、A&HCI收录论文。
4、权威性期刊暂定为:SCI(E)、SSCI、A&HCI、EI、DAAI、CSSCI或CSCD核心版期刊源期刊。发表在论文集、增刊等非学术期刊上的论文被EI、CSSCI等检索,不能视作权威论文。
5、学位申请者发表的期刊论文必须以江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即论文第一作者和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均为江南大学;除特别注明外,学位申请者必须是期刊论文的第一作者;其他科研成果也必须以江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所有科研成果必须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6、博士发表论文的录用通知必须与原投稿一并交学院,博士学位证书必须等研究论文刊出后方可领取。
(四)各学位分委员会需根据自身情况制订不低于校级标准的学位标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五)对已完成培养环节,但超过规定学制一年后仍达不到发表论文要求的博士研究生,可以申请毕业答辩,但不得申请学位。在毕业后的两年时间内,若博士研究生达到了发表论文要求,可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者,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及程序执行,最终获得学位者,其学位授予时间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之日;未通过者不得再申请学位。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程序
(一)博士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交导师评阅;
(二)导师完成论文评阅并填写导师评议书;
(三)博士研究生在提交正式答辩前须进行预答辩;
(四)按《江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实施细则》中的要求,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盲审。
第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盲审通过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论文答辩必须公开进行。答辩前,论文评阅人姓名应对申请人保密,不得由论文作者出面联系聘请论文评阅人或与之接触。论文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答辩前两天必须在指定地点张贴海报。
(一)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组成
1、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的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可参考申请人导师提供的专家名单;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名或七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正高职称专家组成,半数以上应是教授,成员中至少有两位外单位在岗工作的专家,至少有一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申请人导师不得进入答辩委员会;
3、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两人,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可同时兼答辩委员会委员;
4、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或外单位教授级专家担任;
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须委派一名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或博士学位获得者作为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详细记录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会的评议等情况,并处理答辩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学位论文必须经两位论文评阅人评阅,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聘请两名评阅人评阅。如决定不再聘请,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如新聘请的评阅人中仍有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在答辩前仔细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表决投票。因故不能出席,应提前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说明,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更换人员。本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介绍答辩委员的姓名、职称、所在单位和学术专长;
2、答辩秘书介绍学位论文作者的情况(主要介绍其课程学习情况、成绩及盲审情况);
3、论文作者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40分钟以内);
4、答辩委员会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提问,论文作者对所提问题进行回答(即问即答);
5、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6、答辩人退席,答辩委员会开会,就答辩人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五级分制打分,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决议中除有对答辩人学位论文水平、学位论文创新点和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内容外,还应针对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有明确的结论。结论有:
①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②通过毕业论文答辩,但建议暂缓授予博士学位,待学位论文修改后,交答辩委员传阅,再确定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③论文答辩不通过,作出限期(明确修改期限)修改的决定,待论文修改后,重新答辩。博士学位论文修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④论文答辩不通过,作结业处理。
最终结论必须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7、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答辩人宣布表决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四条 博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申请者的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论文答辩情况等),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数的五分之四,表决同意的票数必须达到参会委员的三分之二,方可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因公出差、不能及时回校参加会议的,为保证会议正常召开,分委员会可邀请其他学科相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委员参加该分委员会会议。对已通过论文答辩但学位授予审核未通过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提交论文审核一次。
3、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说明否决意见。学位申请者对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述理由,经导师签字认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提交时间如超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间,则提交下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裁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为终审结果。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填写在学位申请人的《江南大学学位申请书》上,由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批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事宜,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对博士学位授予审批未通过者,应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说明不授予博士学位或暂缓授予博士学位的理由。
2、对于暂缓授予博士学位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商后,作出限期修改的决定(明确期限)。申请者在完成论文修改后可重新提交审批一次。修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五条 其他
(一)博士学位申请者从提出论文答辩申请到论文答辩的时间不得少于45天(扣除寒暑假等法定假日),其中论文评阅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二)学位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论文评审的材料传递与寄送过程,不得打听论文评审人姓名。
(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应在学校网站上张榜公布,公布三个月后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四)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对学位申请、论文评审及答辩中的一切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凡发现学位申请者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的,按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规定处理。
(五)本细则原则上自2016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之前入学的在校博士研究生可参照执行。
注:本细则若与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相冲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为准,研究生院负责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