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管理办法
江大校办〔2018〕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服务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来华学习提供便利,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4月印发)、《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江南大学扩大教育对外开放行动方案》(江大校办〔2016〕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称学校为江南大学;所称国际学生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江南大学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招收、培养国际学生,规范管理,保证质量,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国际学生在读期间,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学校规章制度,尊重社会风俗习惯,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第四条 学校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的统筹管理下及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服务;与省市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行政部门密切沟通合作。
第五条 学校留学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国际学生教育、培养总体规划的制订与重大事项决策;国际教育学院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及校友联系等工作;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本科生、研究生层次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各专业学院配合开展国际学生教学管理、日常管理,明确一名院领导分管国际学生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国际学生校内住宿管理;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国际学生外事管理。
第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服务制度;向国际学生公开办学基本情况、管理与服务制度等重要事项;积极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国际学生,并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责任机构进行备案。招收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类别为: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语言培训生、研究学者。
第八条 学校按照自身办学条件与培养能力,结合一流学科与特色专业建设规划,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与专业安排,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国际教育学院制定并公布国际学生招生简章,通过校院网站、合作平台、高等教育国际展等方式开展招生宣传。
第十条 国际教育学院对申请人进行入学资格与经济保证证明审查,逐步完善考试考核制度,会同各专业学院建立专家库,将拟录取结果报送学校,对不符合录取条件者不予招收。
第十一条 各专业学院协助国际教育学院招收国际学生;各类学历或非学历长短期国际教育项目,须事先经国际教育学院核准并签订规范性协议后方可举办。
第三章 教学与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受理国际学生新生报到,并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核,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上报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为国际学生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与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教务处、研究生院将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分别纳入教务系统、研究生系统进行管理,对国际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对学籍异动者予以审批;对国际学生做出学籍处分的,须由国际教育学院报学校留学生管理领导小组作出决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学院将国际学生纳入各级教学计划,完善师资队伍,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各专业学院按照教学计划安排国际学生参加学习、考试、考核等环节,并如实记录其成绩。
第十五条 汉语、中国概况为接受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在读期间,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按照国家与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转校、转专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学校开办并建设全英文授课专业,申请全英文授课专业的学生,学位论文可用英文撰写,论文摘要须为中文。
第十八条 各专业学院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与社会实践。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及本校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接受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教学与学籍管理。
第四章 校内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向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在校外居住者,须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开展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教育;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校内不得进行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国际学生经学校同意,可在校内指定地点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与民族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在国际教育学院配备国际学生辅导员,开展政策宣讲、沟通应询、活动指导、生活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参照中国学生有关规定对国际学生进行奖惩,并记入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与属地有关规定执行国际学生收费项目及标准,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者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新生不予录取,逾期不投保的老生不予注册或予以退学。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在读期间可按照国家与学校有关规定参加勤工助学,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五章 奖学金管理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可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相关责任机构申请中国各级政府奖学金、学校自设奖学金及由学校批准设立的社会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 奖学金资助年限按照学制执行,并实施年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申请来校学习者须持X1字或X2字签证入境,按照要求及时至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否则学校不予接收。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须至学校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须接受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江南大学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江大校办〔2010〕6号)同时废止。